文章來源 : 君創鎖業 發布時間 : 2017/08/11 閱讀:
(一)應施封運送的貨車、集裝箱,均須采用施封鎖、鉛封施封(一噸箱也可使用施封環),罐車和過軌貨車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(二)施封鎖分FS型(型形)和FSP直(環形)二種。FS型施封鎖由鎖頭、鎖芯、鎖套三部分組成,鎖頭和鎖芯用鋼絲繩相連,鎖閉后呈直桿狀,用于各型集裝箱的施封。FSP型施封鎖由鎖芯、鎖套兩部分組成,鎖芯和鎖套用鋼絲繩相連,鎖閉時將鎖芯垂直向鎖套鎖孔穿入,鎖閉后呈環狀,用于棚車、冷藏車的施封。各型施封鎖鎖套平面上均以鋼印方式打印"封印號碼、站名、加括號的局名簡稱(托運人自備的施封鎖用托運人編號或編號代替)",鎖套外斷面上打印制造廠標記。
(三)使用施封鎖施封的貨車,應用粗鐵線將兩側車門下部門扣和門鼻擰緊,在車門上部門扣處各施施封鎖一枚。施封后,應對施封鎖的鎖閉狀態進行檢查,確認落鎖,車門不能拉開。在貨物運單、貨車裝載清單或貨運票據封套上記明○鎖及其施封號碼(如○鎖146355、146356)。車門構造每側只有一個門扣的貨車的施封,按上部施封辦理。車門上部門扣損壞或途中補封須在下部門扣處施封時,施封單位(或委托施封單位)應編制普通記錄證明。
(四)發現施封鎖有下列情形之一,即按失效處理:
1.鋼絲繩的一端可以自由撥出,鎖芯可以從鎖套中自由撥出;
2.鋼絲繩斷開后再接,重新使用;
3.鎖套上無站名、號碼和站名或號碼不清、被破壞。
(五)卸車單位在拆封前,應根據貨物運單、貨車裝載清單或貨運票據封套上記載的施封號碼與施封鎖號碼核對,并檢查施封是否規范。拆封時,從鋼絲繩處剪斷,不得損壞站名、號碼。拆下的施封鎖,對編有記錄涉及貨運事故的,自卸車之日起,須保留180天備查。
(六)車站應建立施封鎖的領取、發放、使用和銷毀制度,按封印號碼進行登記,責任需落實到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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